關於102年法院書記官身心障礙法院組織法考題第3題
「某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甲法官涉嫌貪污,非屬特殊重大之案件,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可否下令移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
組辦理?理由為何?」
針對解題擬答部分的問題不大,但解題的最後三行如下:
「……不可因為檢察總長行使事務移轉權而交由最高法院檢察署辦理,
如果有行使事務移轉權(法組64)之必要時,必須移轉同級同轄區之檢
察署辦理始為妥當。」
「同級」可以理解,但「同轄區」怪怪的?!
87台上459(決)
「按檢察一體,與法院之因土地或事務管轄而各行其審判職權之情形
不同,從而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命令下級檢察署檢察官實施偵查,並不
因檢察官所屬之檢察署配置於不同法院,必須受法院之土地或事務管
轄之限制。」
「……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事務,移轉於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辦理,合於法院組織法第63條第3項及第64條之規定……」
既然可以將事務從苗栗地方法院移轉於新竹地方院,那為何上開解題要
強調「同轄區」??
拜託高手賜教,在這裡卡關好久,冏,可能哪裡有些學習上的盲點.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