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2個問題~
1.移民法第23條
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
久居留之外國人(A)。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B)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想請問 法條意思是說:B是A的配偶嗎?
還是 A=B?
2.移民法第25條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
十三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但以就學或經中央勞工
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
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不予計入
想請問 後段因"就學"或"從事特定工作者"之原因許可居留者是怎麼拿到居留的呢?
根據23條 申請居留條件沒有這兩項
還是這兩種原因是包含在第六款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
留簽證?
或是可以舉例解釋一下後段的法條文意~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