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司法官一試:
甲對乙有五百萬元債權,惟其返還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甲在飛機場見乙欲乘飛機出國
,乃以乙未償還五百萬元為由,而對乙施以拘束並扣留其行李,乙強力反擊將甲打傷並取
回行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可以主張成立自助行為;乙可以主張成立正當防衛
(B)甲可以主張成立自助行為;乙不可以主張成立正當防衛
(C)甲不可以主張成立自助行為;乙可以主張成立正當防衛
(D)甲不可以主張成立自助行為;乙不可以主張成立正當防衛
答案是C
但我有兩個疑問,首先消滅時消僅使債務人取得抗辯權,債權人之請求權並非當然消滅(
29上1195)
復依民法第151條: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 損害賠償之責
。
所以為什麼在乙未為抗辯前,甲不能成立自助行為?
我看參考書詳解,並查了最高法院99年第5次民事決議,它的思路是這樣:
首先消滅時效之結果,喪失其權利之請求權,而非權利本身之喪失。
其次民法151所保護之權利係指請求權而言,故甲不成立自助行為。
但我仍然有疑問,首先99年的上開決議到底請求權在債務人未抗辯前,是否當然消滅,實
務間仍有矛盾。其次民法151所保護的權利客體僅指請求權這一說法,我也找不到它的法
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