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加重結果犯同時有加重構成要件

作者: funghi4720 (方吉菇菇)   2015-05-22 13:57:42
如甲犯330加重強盜罪後
又過失致人於死
這樣要怎麼論甲的罪呢?
法條要怎麼適用?標題要怎麼下呢?
請大家幫忙解惑,感謝^^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5-22 14:09:00
過失致死不再強盜罪的加重情形中,所以應該是兩行為侵害數法益,數罪併罰
作者: mann13 (飛天德)   2015-05-22 17:19:00
同樓上 兩罪無法想像競合
作者: lucifertn   2015-05-22 21:59:00
加重結果犯必定為過失,主觀上能預見會跑到間接故意的範圍,那會變成刑法最大獎的332第一項,中者立斃。91台上50例可供參照。上面那是中毒的台詞,不要誤解為唯一死刑啊,不然刑法真的白念了。但你這是後行為所致,所以不是加重結果犯,結論是我只是想說你需要改標題。再廢話會被打,撤。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5-05-23 22:14:00
甲成立加重強盜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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