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

作者: lyzp (苦惱苦惱)   2015-06-10 09:13:06
原條文內容有寫到: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修法後,並無提到相關得直接懲戒的部份。想問,是否意思是爾後公務員懲戒,無論職等
及懲戒處分的方式,一律要送公懲會?目的是在保障公務員不受主管長官濫權或任意處分是
嗎?
作者: falken (誠意)   2015-06-10 09:29:00
照說明是因為主管長官都是依考績法來記過與申誡很少有長官會用懲戒法,所以乾脆刪掉
作者: DaiLove (D.C)   2015-06-10 10:10:00
同樓上。因為考績懲處和懲戒分別都有「記過、申誡」,有鑑於目前長官大多使用考績懲處方式來記過和申誡,故取消原條文規定。要注意的是,為避免與懲戒的「記過、申誡」混淆,目前擬制修訂考績法的懲處為記小過(原為記過)、警告(原為申誡)。因此,現在薦任九職等或相當九職等以下公員,主管機關可以直接移送公懲會;其餘人員還是要(1)先送監察院,由監察院彈劾,再移送公懲會;或是(2)監察院逕自彈劾,再移送公懲會
作者: cesarezhang (恰克)   2015-06-10 12:19:00
九職等規定改為徑送公懲會,以上的要先送監察院。主管機關得徑送
作者: pandagiao (邊城)   2015-06-10 12:23:00
謝謝樓上幾樓也謝謝原po發問,我正好也有ㄧ樣的問題
作者: cesarezhang (恰克)   2015-06-10 12:27:00
根據補習班林清老師的說法,新法首當其衝的是警特...一定要更新
作者: lyzp (苦惱苦惱)   2015-06-10 14:19:00
感謝回答
作者: Ivogore (琴‧血)   2015-06-10 20:20:00
另外配合釋字491還有衍生考績法「免職」處分之合法性
作者: lovekaori (還是會寂寞)   2015-06-10 23:50:00
意思是主管機關也不能記九職等以下的記過申戒,只能移送公懲會?
作者: laura3350636   2015-06-12 15:46:00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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