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の不當得利 腦袋打結基本題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06-16 21:51:04
1.腦袋打結基本題
甲 借錶給乙 乙拿去賣善意的丙 後乙丙買賣契約被撤銷
因契約被撤銷(其後無法律上原因) 乙可以依不當得利 向丙請求返還
乙丙間的物權行為有效 不因債權行為無效而受影響
丙 能否依民法801、948(此時有法律上原因)為善意取得?
(801: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此時,不當得利 vs 善意受讓 是否衝突!?
抑或 不當得利 & 善意受讓 同時並存 並由丙擇一
同一狀態下 "有、無法律上原因" 同時並存?
丙擁有自己選擇 依不當得利 歸還乙 或依善意受讓 取得該物 的最終決定權!?
2.太廢找不到答案的 生活題 但似乎與國家考試無關題 想解就解
甲演藝娛樂公司 將票券賣給會員乙且登記 乙將該票券賣給丙並交付 丙因此取得所有權
後因丙事發突然 無法使用該票券 向甲公司退票以求返還退款
甲公司依該票劵所有人登記為乙 且為免其他情事發生(比如票券遭竊) 善意退款給乙
請問 丙該如何求償??
小魯心中擬答:
丙因個人事由退票 而甲公司未退錢給丙 而受損害
乙因為票劵登記所有人 而受甲公司退錢 而受利益 但這樣算有法律上原因嗎 小魯認有
丙受損害 乙受利益 但並非基於同一原因事實 未有因果關係 僅為牽連關係
(題目類似 甲賣乙土地 仍登記甲 乙使用 土地被國家徵收 名義所有人甲受償 乙受損失)
所以 丙 不能 依不當得利 向乙請求返還 (乙受償有法律上原因、且無因果關係)
乙 並非有故意或過失 侵害丙之利益 故丙 184 也用不到
225第二項 是不可歸責事由之代償請求權 但本例可歸責丙之個人事由
且如上述明 亦不得類推適用 因並非不可歸責
(且此題是動產之登記 並非不動產) <=但這行 好像毫無意義 =__=||
有厲害的大大 能幫丙拿回退款嗎!?
不過不行就算了(純粹自己的異想天開 國考似乎也不會考)
以上 請法律高手 指點指點迷津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6-16 22:38:00
契約都被撤銷了哪來的善意~再說給付型不當得利也不能用善意受讓當法律上原因
作者: blueccc (鹹狼命)   2015-06-16 22:50:00
第一題引114(撤銷後自始無效),再引179(不當得利)第二題,乙是債務人 丙才是債權人(大概是這樣子)所以可以用225 Ⅱ以上個人意見,有錯請指正,多謝~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5-06-16 23:08:00
善意取得=甲不得對丙主張767但乙丙契約已撤銷,丙再不還錶給乙,就不當得利了。
作者: boylarry (黃小民)   2015-06-16 23:40:00
乙丙間法律關係,物權行為無因性,不因債權行為被撤銷受影響(除非採共同瑕疵論,債權與物權行為同被撤銷)此時丙取得錶並無法律上原因,乙可主張不當得利,王澤鑑老師認為動產善意取得不必以原因行為的有效為要件,故丙仍可主張善意取得,只是在原因行為不存在時,善意取得人應依不當得利負返還義務(王 物權p606-607)
作者: shiinabow (椎名)   2015-06-16 23:47:00
標題打日文是有比較潮嗎XD
作者: zxcvbnmm123 (一起打羽球)   2015-06-16 23:55:00
不要考就沒事
作者: shiinabow (椎名)   2015-06-17 00:02:00
說實話 你問了我就回答 我筆記還真的不會偷懶 連簡字都不寫 為了想說培養自己國考時寫完整的句子都能寫得快與順~但這離題就是了XD
作者: perstoocute (圓阿滾)   2015-06-17 00:11:00
第一題這是回首取得的問題。
作者: blueccc (鹹狼命)   2015-06-17 00:12:00
善意取得是對甲主張,不是對乙主張契約存在乙丙之間,所以撤了乙就可以主張不當得利乙拿回錶,回復契約前的占有關係
作者: Eluveitie666   2015-06-17 00:53:00
原po你觀念錯了吧,甲向丙主張767I前,乙主張948+801,甲不得主張丙返還,甲只能對乙主張179更正:丙主張948+801,甲只能轉向對乙主張179
作者: Orilla   2015-06-17 08:27:00
民法的存在宗旨之一 不就是保護善意的第三人嗎
作者: blueccc (鹹狼命)   2015-06-17 08:30:00
善意取得只能用在前手無處分權,你全國電子那題是錯誤有題考古題就是買噴墨拿到電射印表機,這跟你原本題目是不同類型的考題喔前手有處分權,不管相對人善意惡意,物權都直接移轉↑當然,除了被詐欺或脅迫的話要另外討論
作者: Eluveitie666   2015-06-17 10:55:00
更正:甲撤銷乙丙間的契約買賣,變成乙丙之間"債權"行為無效,丙在物權行為 無法律上原因,故甲得對丙主張767I前,丙不得拒絕,丙只能轉向對乙主張179
作者: spector66 (天氣預報)   2015-06-17 11:28:00
有什麼好噓的啊 是都很強大不准別人討論膩
作者: Eluveitie666   2015-06-17 11:35:00
觀念錯誤是不能噓哦?難道自尊心像玻璃一樣脆弱哦?
作者: Orilla   2015-06-17 12:01:00
樓上會不會過一陣子又更正XD 那就囧了
作者: spector66 (天氣預報)   2015-06-17 12:40:00
好啦 你學生時代這麼有心靈創傷記得找諮商師聊聊人家E大就是最強 知錯能改即時更正也要用噓文阿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5-06-17 13:20:00
"的"寫成"の"還好 但是"標的"寫成"標の"就不好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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