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腦袋打結基本題
甲 借錶給乙 乙拿去賣善意的丙 後乙丙買賣契約被撤銷
因契約被撤銷(其後無法律上原因) 乙可以依不當得利 向丙請求返還
乙丙間的物權行為有效 不因債權行為無效而受影響
丙 能否依民法801、948(此時有法律上原因)為善意取得?
(801: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此時,不當得利 vs 善意受讓 是否衝突!?
抑或 不當得利 & 善意受讓 同時並存 並由丙擇一
同一狀態下 "有、無法律上原因" 同時並存?
丙擁有自己選擇 依不當得利 歸還乙 或依善意受讓 取得該物 的最終決定權!?
2.太廢找不到答案的 生活題 但似乎與國家考試無關題 想解就解
甲演藝娛樂公司 將票券賣給會員乙且登記 乙將該票券賣給丙並交付 丙因此取得所有權
後因丙事發突然 無法使用該票券 向甲公司退票以求返還退款
甲公司依該票劵所有人登記為乙 且為免其他情事發生(比如票券遭竊) 善意退款給乙
請問 丙該如何求償??
小魯心中擬答:
丙因個人事由退票 而甲公司未退錢給丙 而受損害
乙因為票劵登記所有人 而受甲公司退錢 而受利益 但這樣算有法律上原因嗎 小魯認有
丙受損害 乙受利益 但並非基於同一原因事實 未有因果關係 僅為牽連關係
(題目類似 甲賣乙土地 仍登記甲 乙使用 土地被國家徵收 名義所有人甲受償 乙受損失)
所以 丙 不能 依不當得利 向乙請求返還 (乙受償有法律上原因、且無因果關係)
乙 並非有故意或過失 侵害丙之利益 故丙 184 也用不到
225第二項 是不可歸責事由之代償請求權 但本例可歸責丙之個人事由
且如上述明 亦不得類推適用 因並非不可歸責
(且此題是動產之登記 並非不動產) <=但這行 好像毫無意義 =__=||
有厲害的大大 能幫丙拿回退款嗎!?
不過不行就算了(純粹自己的異想天開 國考似乎也不會考)
以上 請法律高手 指點指點迷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