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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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完普考心情很差
刑法覺得考點很多
第四題等於沒寫完
至於刑訴
第三題亂寫
第四題空白
下面波上我考場上的答案大綱
還請眾強者們鞭小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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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部分:
第一題:討論第151條恐嚇公眾危安罪(可是我犯了考試大忌QQ)
第二題:(一)先討論第185條→不成立
(二)再討論第302條→不成立
(三)最後討論第304條
第三題:(一)先討論第275條第3項:
1.依實務見解,第3項成立限於既遂,故本罪不成立。
2.依學說見解,第3項之未遂應可類推適用第2項,但本案乙未成年應不理解
死亡之意義,且本題乙根本未謀為同死,本罪不成立。
(二)再討論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
1.主觀要件:具備
2.客觀上著手:具備
3.無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
4.不成立第26條不能未遂
5.未死結果與防果行為無因果關係,且行為人無防果行為,亦非己意中止,
不成立第27條中止未遂
(三)最後討論第286條
第四題:對方未滿15歲,區分情形討論如下:
(一)如果未滿14歲:行為人可能成立第227條第1項
1.99年第7次刑庭決議:(內容略)
2.年齡要素依實務見解屬構成要件要素
3.依實務見解,本案雙方應有合意,惟行為人誤認對方已成年,且依題意
對方穿著打扮與成熟女子無異,主觀要件不具備
4.結論:不成立本罪
(二)如果對方14歲以上未滿15歲:不成立第227條第3項(這裡時間不夠,直接
下結論,沒有論述理由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