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這裡的「所得遺產」是「全體繼承人所得遺產」或是「個別繼承人所得遺產」
照立法理由來看,
應該是,個別繼承人所得遺產,為其連帶責任的上限。
但網路上的解答(98年律師第1題)
http://www.public.com.tw/2002/exam2/course/00160001000100020004.pdf
卻是,以全體繼承人所得遺產,作為每一個人連帶責任之上限。
請問目前實務上,繼承人的有限責任上限,
是「全體繼承人所得遺產」或是「個別繼承人所得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