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大家關於繼續犯的問題
下面是我自己理解的繼續犯
繼續犯係專指違法行為之繼續,非指犯罪所生之違法狀態的繼續。行為人犯罪雖已既遂仍
須持續進行其犯罪效果始能彰顯。
犯罪行為繼續 犯罪狀態繼續
即犯罪行為在相當時間內繼續存在 即犯罪行為已完畢,而犯罪行為所生
之違法 狀態仍繼續存在
Ex 刑法302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Ex 刑法277普通傷害罪
在被害人被關的時間內行為人一直為拘禁行為 行為人為傷害行為後,繼續的是因傷
害行為故屬犯罪行為繼續 而生的被害人受傷狀態,而非傷害行
為的繼續,故屬犯罪狀態繼續。
那刑法335普通侵占罪為什麼不是繼續犯?行為人不是一直為侵占行為嗎?為什麼不是犯罪
行為繼續?
有沒有對繼續犯比較簡單易懂的解釋?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