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普考稅法第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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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4月台北中古車公司以10萬元,另稅額5千元,
向一般營業人台東公司購買中古汽車一輛,
6月以9萬元,另稅額4千5百元出售,
台北中古車公司應於申報那個月營業稅時扣抵中古車進項稅額?
金額多少?
A)4月5,000元 B) 4月4,500元 C)6月5,000元 D)6月4,500
考選部答案是A
依據營業稅法15-1
第 15-1 條營業人銷售其向非依本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
得以該購入成本,按第十條規定之徵收率計算進項稅額;
前項進項稅額,營業人應於申報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銷售額之當期,
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
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 部分不得扣抵。
這樣不是應該是D嗎!?
還是我法條哪裡理解錯誤了?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