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普考104年法學緒論27題

作者: warmlo (無)   2015-07-20 14:53:45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27 甲創作樂曲一首,乙以樂器彈奏表演該樂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答案是C, 表示A
是對的。 A:乙於表演前,應得甲之同意
對於以下有點疑惑@@:(我選A啦)
題目是不是有所遺漏? Ex表演的定義?? 畢竟想想,難道用鋼琴彈奏表演周杰倫創作的青
花瓷一曲,”應”得周杰倫的同意@@?(“應”字眼是毫無轉圜原地)。 那麼這樣,應該
超多人違法@@??
甲可以代入一堆名人,乙可以代入一般民眾:小明小華小英
不知道是不是有想錯的地方? 先謝謝大家回覆
作者: rexkinkikids (豬豬)   2015-07-20 16:28:00
改編的多寡,在申請表演時無從查證,所以...而且簽名是要自己去找人簽,而不是送完資料後,由單位送交給人簽,就是因為簽名機制不科學,所以才會有這種所謂的改編,來自己簽名申請表演的方法以上都聽來的,如果不正確的話,也別太認真看阿@@
作者: warmlo (無)   2015-07-20 15:51:00
3個音符彈錯算改編嗎?或是整個降或升個key可否算改編?感覺如果有這樣的規定也是形同具文@@ 且周杰倫等名人會被煩死吧@@ 一堆學生都會用樂器彈奏表演流行樂曲啊如果是知名樂曲的作曲家已隱居無法聯絡的話@@?
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7-20 14:55:00
是阿 但對智財法毫無研究 交給各位先進去提疑義XD
作者: rexkinkikids (豬豬)   2015-07-20 15:01:00
我有朋友有時候會在餐廳或街頭表演,他們告訴我的是如果要表演歌曲,就像A選項一樣,要徵求原作者同意但因為太不可能了,所以一般人會用比較簡單的方式就是稍微改編,使得這份創作變成自己的聽說表演前要填一份資料,資料上要有原作者簽名而改編之後,原作者是自己,所以自己簽名就可以了以上多年前不負責任聽說的@@
作者: rex312 (rex312)   2015-07-20 17:44:00
甲之樂去屬於著作權法第5條第2款之音樂著作,依第26條第1項專有公開演出之權利。所以乙要演出前,應得甲之同意。
作者: forbit1989 (forbit1989)   2015-07-20 20:28:00
事實與法律的差距 在此得到一個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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