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讀到刑法分則3個問題想不懂,懇請版上各位高手指點!感激不盡!
1.(100年律師一試)
甲以尖刀強取A身上之財物後,知道A為知名企業小開,遂將其綑綁,關在廢棄工寮,
再打電話向A父要求1千萬元。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答案是:甲成立刑法330I加重強盜罪及刑法348-1擄人勒贖罪,數罪併罰。
請問為什麼沒有強盜結合呢?新近實務見解不是已經不強調犯意聯絡,而只要有時空關連
即可,那麼加重強盜後又擄人勒贖沒有辦法結合嗎?
2.(101年律師一試)
甲與大型賣場之收銀員乙,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甲至該賣場選取價值新台幣2000元
之貨品後,經由收銀員乙之櫃台結帳,而由乙輸入價格僅200元之其他低價品價格條碼後,
向甲收取200元,將該貨品交與甲攜出。依實務見解,甲乙所犯何罪?
答案是:刑法342背信罪之共同正犯。
請問為什麼不是詐欺取財罪或是竊盜罪呢?
3.刑法315-2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書上說是立法錯誤,應是款),
但立法理由是說處罰便利他人窺視、竊聽、"竊錄"的行為,但是竊錄是前條第二款,
這樣究竟有無包含便利他人"竊錄"的行為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