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重罪吸收輕罪

作者: jjjhhggg (太陽)   2015-07-25 15:01:28
法條競合的吸收關係是重度規定吸收輕度規定、高階行為吸收低度行為。
那偽造特種文書而盜用公印者,該論何罪?
偽造公印用來偽印文於特種文書上,應該是典型的伴隨行為,
所以偽造特種文書吸收盜用公印。
但是§218的罪比較重,§212的罪比較輕,可是判斷出來卻是用輕罪。
例外一個是墮胎罪和傷害罪,在墮胎時也會伴隨著傷害,所以傷害被墮胎吸收。
但是§288的罪比較重,§277的罪比較輕,可是判斷出來卻是用輕罪。
請問這樣判斷是對的嗎??
謝謝大家!!
作者: y254769513 (歪貳武士)   2015-07-25 15:38:00
其實我也不太懂吸收關係 想請問除了公印 還有其他吸收關係 還有多少重罪吸收輕罪 有人可以列出來嗎?
作者: humbler (獸人H)   2015-07-25 15:46:00
吸收關係學說上有是否行為要侵害相同法義的爭論吸收關係是實務發展出的非常模糊的競合方法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5-07-25 16:08:00
我也不太懂實務是怎麼判斷的 反正它說能吸就能吸囉
作者: jaysuzuki (我要成為核心王)   2015-07-25 16:36:00
實務很多連行為複數都用吸收,所以有問題,但就照它講就好。 至於法條競合是什麼關係,不重要,學說也有爭論你只要一行為侵害一法益時寫出法條競合就好
作者: cukesdubie (Alan)   2015-07-26 04:45:00
法條競合好像不是重吸輕、而是哪條可以更完整的描述犯罪行為,就用哪條,這是東茂師的說法
作者: wcsuisui (相忘)   2015-07-26 08:37:00
實務什麼都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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