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高考商事法

作者: baumen (baumen)   2015-07-25 22:37:49
保險法的部分 我是有寫76年台上1166號
還有寫 有學者批評釋字576 保險種類不應區分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
應分為定額給付保險和損害填補保險
同時提到中間性保險
但結論還是不會違反複保險
是否有人和我一樣???
※ 引述《howufeel (口屋)》之銘言:
: 聽版上有人推文說今年商事法很佛心
: 不知道大家寫得如何?XD
: 這幾天一直再估算分數,但我覺得越估越沒信心 (只求及格QQ
: 就想說來請教鄉民大大們!
: 1.公司法:
: 1)立法理由沒讀到,瞎扯一通;
: 2)分別列出形式說/實質說,於結論提及兩者優點,但依認定方便而採形式說。
: 2.票據法
: 1)寫30條背書人禁轉,另引實務見解背書人須於禁轉記載處簽名,故B禁轉無效。
: 但我忘記交代遠期支票的存在理由了QQ
: 2)分別以125條、130條、132條說明,與補習班擬答同。
: 3.保險法
: 1)寫36條、37條的複保險條文,再引釋字576,故受益人得領保險金。
: 2)分別列出肯定說、否定說
: 肯定說:依64條文義,未據實說明即違反據實說明義務。
: 否定說:因釋字576而無複保險適用,不足構成64條第2項
: 「足以減輕或變更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故不
: 違反據實說明義務。
: 最後小弟採否定說XD,因為覺得採肯定說覺得太單純了?!
: (X光老師採肯定說;低點老師採否定說;各位覺得呢?)
: 4.海商法
: 1)58條第1項。
: 2)58條第2項;另我有再補充第59條,先受發送之載貨證券持有人,
: 得先於他人行使權利,故結論寫運送人先依法寄存貨物,再通知
: 曾為請求之載貨證券持有人,最後運送人應將貨物交給先拿到
: 載貨證券的X公司。
: 不知59條是否引用不恰當? 皆未見兩家補習班擬答提出?
: 小弟非法律出身,以上用字可能有些不適當,請見諒~
: 這樣寫法,能否及格呢QQ
: 謝謝了~~~
作者: daniel6114 (時空旅人)   2015-07-25 22:53:00
我和你的寫法類似
作者: encoreg57985 (@@)   2015-07-27 20:57:00
我是寫人身保險的實支實付型為例外受到複保險限制中間型保險是不是牽涉到保險競合 我時間不夠就沒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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