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高考民法第四題(財稅/法治/...)
甲為乙之繼母,扶養乙多年,直到乙之生母死亡後,至乙成年後,始辦理收養,
並改從甲之性。乙之未成年子女丙之姓氏,該如何處理?
A.仍維持原本姓氏
B.改為從甲姓氏
C.於原姓氏外,另加入乙(從甲之姓)之姓氏
D.甲、丙自行決定
正解 B
相關法條:§1077IV收養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1078I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疑問:1.上述§1077、§1078好像都不夠精準?請問有哪條法條直接描述到本題情況?
2.如果照這個答案推論,本題若改成乙維持本姓,丙也將維持原本姓氏?
謝謝
作者:
buysale (cj)
2015-07-26 12:37:00這應該是要跟家長姓而已?
作者:
jwestay (一百次的感動)
2015-07-26 13:14:00如果是從父姓 父姓既已變更 當然要隨同變更
作者: Naimamo (茂野吾郎) 2015-07-26 15:12:00
這題不知道有沒有人釋疑,照1078的解釋應該AB都可啊!
作者:
ames (流逝)
2015-07-26 16:05:00乙從養母甲姓,因為丙為未成年,依1044四項丙亦為收養效力所及,故跟著改從甲姓,有什麼問題呢?
縱為收養效力所及,依姓名條例第8條也只是"得"改姓
ames大 如果您說的是1077 那也只有說明收養效力 而未而未規定姓氏 不然就不需要1078了吧? 看來應該是函釋了 感謝LUCKY大 但函釋裡也只有"宜"隨同改姓...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07-26 22:41:00這題應該要釋疑…這是舊法的答案啊= =
作者:
amigo0721 (可以1天無政府不能沒超商)
2015-07-27 10:36:00實務上是隨同改姓,但不是依收養那條解,是依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