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rry4868001 (肥佬)》之銘言:
: ※ 引述《NTULin (Yo-yo)》之銘言:
: : 王皇玉老師的刑法總則教科書的例題,與版友提問爭點相同
: : 茲引用內容如下:
: : P230
: : 案例 汽車炸彈案
: : 甲要殺死乙,在乙的汽車上放置汽車炸彈,沒想到乙的友人丙前來
: : 開車,一發動車丙就被炸死。
: : P232
: : 解答:
: : 在[汽車炸彈案]中,甲放炸彈要殺的是「人」,其殺害行為中果真
: : 有「人」因而死亡,此時應論以普通殺人既遂罪,而非僅論以殺人
: : 未遂(就目標客體部分)與過失致死罪(就錯誤客體部分)的想像競合
: : 。因為此等情形不能僅視為打擊錯誤,而應認為是「客體錯誤」,
: : 只要行為人認識到汽車有人會去駕駛,且坐上汽車的駕駛者一發動
: : 汽車引擎,汽車就會爆炸,並有意炸死駕駛者,均應認為行為人對
: : 於駕駛者具有殺人的故意(具備知與欲)。至於駕駛者是乙或丙,均
: : 不影響故意殺人罪之成立。甚至丙為了載女朋友出遊而向乙借車,
: : 丙來開車時,女友亦坐上汽車,結果同時被炸死,此際應認為甲成
: : 立兩個故意殺人罪,且兩個殺人罪屬想像競合。
: : 以上 應該有回答到問題吧?
: 經過昨晚思考 加上剛剛吃早餐時還在思考
: 總覺得哪裡怪怪的,文中用王老師的例題來說,看似類似,可是有一個地方大不相同,差
: 別在於是車主身邊之一般人,以及另一個則是「小偷」
: 前者是有可能預想到的,後者則是完全無法預想的,正常人誰會知道有人來偷車?這應屬
: 正常社會一般人都不會料想到的事情。
: 如果這樣子,對甲評價為對丙是故意殺人既遂,好像怪怪的。
: 但是,若對丙採過失致死,又好像太輕微了...?
: 而在最後補充一下,關於錯誤理論,甚至不能稱之為「理論」。應該可以說是方便學理的
: 整理而出現的,
: 真正考試倘若有詳述其他,應該勝過寫出XX錯誤來的好...(?)
我覺得怪怪的
客體錯誤就我個人的認知而言
應該要有人別的誤認 但只要符合法律上規定的"人"
就該當故意
但是這一題 並未發現甲有誤認的情形發生
我認為應該是甲對於拔煞車可能致第三人死亡有預見可能性
屬於第14條的無認識過失
成立過失致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