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板上各位先進,這兩個題目的解答解說該怎麼看才不會覺得矛盾呢?
案例:(100司法官)
檢察官起訴被告甲駕車不撞倒乙所駕駛後載丙的機車,致乙受傷,丙則當場死亡,
檢察官相驗後,因乙並未提出告訴,故僅起訴甲犯過失致死罪嫌。
1.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答:乙未提出告訴,故法院僅判決被告甲過失致死罪,對乙受傷部分不處理,並無
「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
解:(節錄問題部分)
未經檢察官起訴的他部事實既未經乙提出告訴,自不可能有罪,反推回去,
這部分的事實亦不受起訴效力所及。
2.承上案例事實,法院審理中,乙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乃向法院追加起訴甲過失傷
害罪嫌。法院對檢察官的追加起訴應如何處理?
答:諭知不受理判決。
解:(節錄問題部分)
若為同一案件,則檢察官就一部犯罪事實起訴者,因公訴不可分之效力,
他部犯罪事實也會受起訴效力所及,法院自得加以審理。
請問有人知道為什麼上面第一題解說不受起訴效力所及,
下面那題解卻說有受起訴效力所及呢?
謝謝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