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816090 (~FABULOUS~)
2015-08-04 22:17:06問題一:
常見到 警察 臨檢時
在車子的後車廂裡搜到毒品 可是依照刑訴一百三十條規定 附帶搜索只能搜索立即可觸及
之處所,後車廂應該不算是吧!!
問題二:
我們刑訴的老師說
131第一項 是用來搜索人的無令狀搜索。
131第二項 是用來搜索物的
如果是搜索人的就不可以搜索物品,大家也是這樣寫答案的嗎??
每次看新聞我都很疑惑,所以想請教各位!!!!
實務和學說規定有落差,警察盤查的車常已鎖定,因監聽或跟監許久,所以確定其中有違禁品,然後故意要看車內,車主驚慌下多會同意,毒販大多被抓多次很清楚自己行為不當,故同意搜索時很難說自己不解其意,且查獲毒品量大,我過去在憲兵隊和刑事局辦案時曾查獲近百公斤K他命,法官絕對不可能說我們違法取証而排除該証據,至於考試還是用學說作答就好。
作者:
h816090 (~FABULOUS~)
2015-08-05 00:07:00感謝各位的解答!!!!!!
看你在後車廂找到什麼,如果是槍砲毒品,即使是違法搜索 最後還是會有證據能力
問題二,還是可以扣押應扣押之物,但僅限在找人的“過程”中,人一找到,你這個搜索就必須停止了而且是目光所及,如果你找人,卻跑去開抽屜,很明顯就不符合你的目的,這時候扣押到的物品就是違法話說臨檢就要看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了@@…不過假如在後車廂搜到毒品這件事是合法的行為,那這時候應該是刑訴88再刑訴130至於交通工具是否包含後車廂,剛剛詢問了我的律師室友,有學者認為該交通工具應做目的性解釋,限縮在車廂內部空間而不包含後車廂。不過實務上的認定很寬鬆就是了@@…
可是臨檢應該不符合130的要件吧...問題二 我的理解跟你一樣
他們又不從事實務工作XD他們只要負責在研究室嘴砲好
作者:
ghoul125 (午夜小肚肚)
2015-08-05 11:50:00問題一我覺得看個人怎麼採,但就附帶搜索的立法目的,後車廂不屬於歷即可控制之範圍,但實務常用文義解釋...問題二,看102台上59決蠻清晰的
因為有些警察突然忘了就事後才補簽同意書阿最高院很多判決都在爭執事後補簽的問題不過的確是大部分 沒人敢不從吧...
樓上 還有小屁孩 前陣子看到好幾則小屁孩對警察嗆聲的新聞
Louis大大我在警察機關服務 如果事後寫同搜,會違法嗎我看好多學長都這樣搞…只是剛好遇到的犯嫌都不懂法律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08-07 12:38:00我的刑訴老師王皇玉說 就算妳懂法律不簽同搜 警察還是有辦法弄妳....過去有個律師在西門町跑步被警察違法拘捕 後來律師告警察最後本案也不了了之..(好笑的是 律師現場教警察法律知識)律師當場告訴警察這是違法拘捕 警察也說是 但仍然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