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asisjung (火雞安安)》之銘言:
: 在寫讀享出版的「這是一本民總解題書」時
: 有一題
: http://i.imgur.com/q8Loe3i.jpg
: 作者按照代理權是否因原因關係消滅而受影響討論
這題甲乙間有委任契約(授予代理權的原因)以及授予代理權的契約
後甲乙間僅中止「委任契約」
並未另外撤回代理權的授予,故會有代理權有因性、無因性的爭議
: http://i.imgur.com/7NnV8uu.jpg
: 而在這一題中,作者又說因為是嗣後終止的緣故,因此不用討論無因性
: 請問各位學長姐這兩題的差別在哪裡呀...
: 謝謝~
而這一題的代理權授予「包含」在契約中,故僅終止委任契約即同時撤回代理權
所以跟上題有些微的不同。
另外,比較經典的代理行為有因性/無因性的爭議是這樣:
甲18歲,瞞著父母至乙電器行打工,業績優良,一周後甲父發現甲在乙電器行打工
不承認甲乙間雇傭契約,問:甲乙間法律關係如何?
因為甲已經代理乙銷售電器,但產生代理權的原因行為(雇傭契約)不被承認而無效
故原因行為有瑕疵,必須討論甲代理銷售出的電器是否為有權代理
第一次回文,若有見解不周之處,望各位先進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