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關於"陷害"或"欺騙"害他人致死 是否無罪責?!
例如:
甲在聊天室聊天,騙乙說自己住在某某路10號,有意與乙發生一夜情。
並跟乙約在半夜10點直接來某某路10號找他。
乙如約時間到了某某路10號,結果按門鈴發現出來的是丙。
丙根本重頭到尾都不知情,大聲對乙說不要半夜來騷擾人。
乙一怒之下把丙打死了。
請問甲之罪責。
乙當然成立271既遂,但甲之罪責呢?
我知道雖然甲對丙的死無預見可能性,但甲是否夠成立271殺人既遂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因為甲的惡作劇已構成危險前行為,如刑法第15條第二項所示
"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生之義務。"
甲對丙的生命法益製造風險,具有保證人地位,應負消滅風險的義務。
所以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一項殺人既遂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以上是我的見解, 但還是希望有高手可以幫解答。
因為我一直在想,如果只是惡作劇就當作殺人犯,會不會太過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