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刑法關於"欺騙"害他人致死的刑責

作者: baumen (baumen)   2015-08-19 08:09:59
http://goo.gl/f9Mb3e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812/668270
http://static.ettoday.net/images/1231/d1231997.jpg
我想到另一個真實案例  也才剛發生沒多久
一個收肉店女員工被誣陷偷酒而自殺身亡
因為被一個男同事栽贓  
之前有篇報導是說其實酒是男同事偷的
老闆娘不察要女員工賠錢
有篇新聞說那個男同事是觸犯公然侮辱罪
但一條命耶   先不討論自己偷竊的部分  害人自殺應該無法構成誣告
那害人自殺  法律上觸犯哪一條??
現行的刑法 以及判例  似乎找不到相關罰則??
※ 引述《y254769513 (歪貳武士)》之銘言:
: 刑法關於"陷害"或"欺騙"害他人致死 是否無罪責?!
: 例如:
: 甲在聊天室聊天,騙乙說自己住在某某路10號,有意與乙發生一夜情。
: 並跟乙約在半夜10點直接來某某路10號找他。
: 乙如約時間到了某某路10號,結果按門鈴發現出來的是丙。
: 丙根本重頭到尾都不知情,大聲對乙說不要半夜來騷擾人。
: 乙一怒之下把丙打死了。
: 請問甲之罪責。
: 乙當然成立271既遂,但甲之罪責呢?
: 我知道雖然甲對丙的死無預見可能性,但甲是否夠成立271殺人既遂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 因為甲的惡作劇已構成危險前行為,如刑法第15條第二項所示
: "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生之義務。"
: 甲對丙的生命法益製造風險,具有保證人地位,應負消滅風險的義務。
: 所以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一項殺人既遂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 以上是我的見解, 但還是希望有高手可以幫解答。
: 因為我一直在想,如果只是惡作劇就當作殺人犯,會不會太過頭了。
作者: fishing1 (擁抱藍天)   2015-08-19 08:52:00
我在八卦板上有看到這消息,那篇說那位偷竊的男同事有看到被誣賴的人在line上說要自殺,而且還在line上留言說要那個人去跟老闆道歉就好,這種情況有可能成立保證人地位嗎?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5-08-19 09:53:00
作者: ihopeso (蘭斯洛特)   2015-08-19 09:58:00
保證人地位論危險前行為可能成立 但依客觀相當因果關係討論男同事隱瞞事實與女生自殺 應該無法成立用客觀歸責理論討論 常態關連性也不能成立除非直接用條件說討論過失犯?不過實務上不知道可行
作者: HAHABOYYA (SUZUKI)   2015-08-19 10:02:00
可從罪刑法定主義或因果關係去做討論,但不管是從哪個去做討論,案例中害人自殺的行為都不會有刑事責任。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5-08-19 10:23:00
危險前行為也不構成吧
作者: saxo1218 (沙XO)   2015-08-19 11:10:00
關於本例,我是從因果關係為討論主軸,不管是客觀歸責理論或是相當因果關係,均難謂行為與結果具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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