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會計法的問題?

作者: a213052002 (專業潛水員)   2015-08-20 22:40:56
念會計法遇到的問題:
會計法第3條規定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左列事項,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
第四點: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
會計法第10條
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
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不是說管錢不管帳嗎?那為什麼會計法第3條還提到出納
這樣第3條和第10條不就相違背嗎?
請教高手解答
作者: nnina (na)   2015-08-20 23:15:00
出納也要記帳例如出納人員付款之後 會計人員需要記錄現金支出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