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hipl79 (榕)
2015-08-21 17:08:12淺見以為,若將79、2nd決議之下列文字「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
對於...發回更審再行上訴之事件,均不在上開解釋限制之列」套用在
2-35上方圖示,似無不合之處。
詳之,圖示中該案係於上級審判決確定(即上級審「左方之甲」所判決)。
該上級審確定判決經提起再審之訴,由丙等審理,准予再審並「發回」下級審
更審;嗣該下級審之更審判決經上訴由上級審「右方之甲」審理。
依決議上開文字,「右方之甲」無須迴避(不在上開解釋限制之列)。
尚祈各方先進指正~m^^m~
(好久沒唸書了,真對不起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