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四等法組,刑訴273之討論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5-08-22 16:53:46
※ 引述《became (windim)》之銘言:
: 題目:
: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

: 行準備程序,"該程序處理之事項",係由何職務之人負責?
: 並說明其職掌事務權限。
: 刑訴第273條第四項規定
: 第一項程序處理之事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並由到庭之人緊接其記載
: 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 大家的爭論點在於
: 是否為
: 書記官
: 亦或受命法官
: 大家寫的是書記官還是受命法官呢??
寫書記官其實你能寫的不多
難道要把全部職權寫出來嗎
而且準備程序就是受命法官主導
不論是認罪之後轉簡式簡易
還是列舉爭執不爭執事項
又或者證據能力的意見
書記官都是打字而已呀!
可以補充書記官的職權
但應該只是配角才是
主角當然是他後面那位
作者: sbarnet (走低調路線)   2015-08-22 18:07:00
一堆人還一直鬼打牆的說是在考書記官職權...這題很明顯考受命法官~難道那些人知道出題老師在想啥XDD
作者: nokia2009 (Talk2009)   2015-08-23 10:05:00
認為是書記官職權的是誤以為問題指的是執行面,法官只是指揮相關程序,實際通知聯繫的是書記官,而真正通知相關人到庭的是書記官,法官純粹出張嘴,難道以為法官會拿起電話叫人來嗎,傳票之類文書也是書記官作好,法官簽名而已。搞不好這題最後翻盤真的在考書記官,因為法官在同張試卷四題中,出現比例過高了書記官職權在法組中不多,但如果將法條三條完整寫出來,篇幅很可觀,且以一小題十多分來看,份量也差不多,搞不好典委故意出這樣的。
作者: sbarnet (走低調路線)   2015-08-23 11:11:00
這題看了補習班老師都是解受命法官職權準備程序主角才是受命法官,書記官真的就配角而且第一題考候補法官,第四題也考候補法官,不認為老師出題有特別考慮是否法官出題過多,純粹就是想到啥就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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