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came (windim)》之銘言:
: 題目:
: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
,
: 行準備程序,"該程序處理之事項",係由何職務之人負責?
: 並說明其職掌事務權限。
: 刑訴第273條第四項規定
: 第一項程序處理之事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並由到庭之人緊接其記載
: 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 大家的爭論點在於
: 是否為
: 書記官
: 亦或受命法官
: 大家寫的是書記官還是受命法官呢??
寫書記官其實你能寫的不多
難道要把全部職權寫出來嗎
而且準備程序就是受命法官主導
不論是認罪之後轉簡式簡易
還是列舉爭執不爭執事項
又或者證據能力的意見
書記官都是打字而已呀!
可以補充書記官的職權
但應該只是配角才是
主角當然是他後面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