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
32 受訴法院法官於下列何種情形,無庸自行迴避?
(A)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更審前裁判 獏
(B)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
(C)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當事人之家屬 斅
(D)法官之未婚妻,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
考選部標準答案(A)
申訴時間已過,不過似乎沒人拿出來討論
此題按照「單選考題」之體系解釋(?),
應為民事訴訟法第32條 (B)(C)(D)已為正確選項無庸討論
重點是(A)對照該條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看似錯誤
但大法官解釋第256號
解釋文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
乃在使法官不得於其曾參與之裁判之救濟程序執行職務,
以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
法官曾參與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
另第178號解釋 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至曾參與經第三審撤銷發回更審前裁判之推事,
在第三審復就同一案件參與裁判,以往雖不認為具有該款迴避原因,
但為貫徹推事迴避制度之目的,如無事實上困難,該案件仍應改分其他推事辦理。
都指出 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更審前裁判,應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