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ssn1 (洛克)
2015-08-24 08:14:00樓上不知道再回什麼 57/03/12決議已被92年6th決議宣告不用74台抗20例廢止了 95台上4174根本無關迴避 29上3276是刑事回原po: 因為釋字256和79年2nd民決是在舊法,當時32條7款是有包括更審前,所以才會說也要迴避.但,92年修正後,已刪除更審前(可去看修正理由),故只要經過發回更審,就不是同一案件無論甲原在下級審或上級審,只要有發回更審,甲出現在更審的下級或上級審都可以,不用迴避.(甲若參與原確定判決,他唯一就是不能出現在對該確定判決所提的該"再審".對該再審之上訴或發回,亦即無論往上往下,甲再出現都沒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