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i.imgur.com/XD9KZep.jpg
這是我的架構不知道有沒有什麼問題
我的架構是:
一 乙為19歲時所為之無權處分:
(1)乙與丙所為之債權行為,原為有效,惟乙現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且受輔助宣告故無效。
(2)乙與丙所為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且丙非善意,故不得主張民法801,948。
(3)結論乙所為之無權處分無效。
二 乙得按民法767向丙請求返還所有物:
(1)乙為所有權人,乙因繼承而取得所有權
(2)丙為無權占有,參照(一)之論述
(3)故丙應將琴返還於乙,丙之主張係屬無理由
還請高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