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總無權處分問題

作者: sjy0821 (jyunyi)   2015-08-31 16:46:20
http://i.imgur.com/XD9KZep.jpg
這是我的架構不知道有沒有什麼問題
我的架構是:
一 乙為19歲時所為之無權處分:
(1)乙與丙所為之債權行為,原為有效,惟乙現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且受輔助宣告故無效。
(2)乙與丙所為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且丙非善意,故不得主張民法801,948。
(3)結論乙所為之無權處分無效。
二 乙得按民法767向丙請求返還所有物:
(1)乙為所有權人,乙因繼承而取得所有權
(2)丙為無權占有,參照(一)之論述
(3)故丙應將琴返還於乙,丙之主張係屬無理由
還請高手指教
作者: oasisjung (OK)   2015-08-31 16:56:00
題目有點奇怪,限制行為能力理論上沒有輔助宣告的效益
作者: z67186718 (阿吉)   2015-08-31 16:57:00
看到19歲又被宣告受輔助就覺得不知道怎麼解= =
作者: tingjj (笑到併軌)   2015-08-31 17:00:00
題目奇怪+1 限制行為能力為什麼要輔助宣告?
作者: oasisjung (OK)   2015-08-31 17:03:00
但是無權處分屬於中性行為 應屬有效,這題應該是要判斷小提琴是否為15-2 5款重要財產
作者: z67186718 (阿吉)   2015-08-31 17:07:00
丙惡意應該無效吧?
作者: oasisjung (OK)   2015-08-31 17:07:00
關於一(1)的部分嗯嗯是在說關於負擔行為的部分,處分行為丙惡意當然不因此取得所有權
作者: yiching13 (大雨淅瀝瀝)   2015-08-31 18:11:00
受輔助宣告的人,原則上是有行為能力的人,只有在重大交易行為的那幾款情況下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允許。
作者: oasisjung (OK)   2015-08-31 18:14:00
我覺得不用提到118 2項耶,因為本題後來有處分權人拒絕承認,跟本條規定內容不同
作者: yiching13 (大雨淅瀝瀝)   2015-08-31 18:18:00
這題太奇怪了,如果她要考的是未成年人之後成年的效力可是受輔助宣告者有差嗎?如果今天琴是重要財產還是要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08-31 18:37:00
受輔助宣告到底是乙還是甲阿 為啥妳答題說甲= =
作者: peterliam (小晴天)   2015-08-31 18:45:00
同樓上...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08-31 18:47:00
個人認為 我也不強 19歲乙和丙的互易契約 依79效力未定互易 並不在受輔助宣告所定各款行為(15-2)內 故不需同意甲對乙丙之互易契約看不出來有無同意...後甲死→乙取得所有權;乙成年→取得行為能力 依80規定更正 依81規定 乙有權決定乙丙互易契約之有效無效乙請求丙返還,即默示乙丙互易契約不成立,因不成立更正不是不成立 是乙丙互易契約無效 丙佔有無原因乙請求丙返還有理由這題應該是在考行為能力比較多耶..QQ"以上講完 對錯不知剛看了118第二項 因題目甲先死乙後成年...則取得所有權先於取得行為能力,但取得所有權時,仍是限制行為能力→題目變成19歲乙與丙互易→仍是效力未定繞一圈還是跑到行為能力問題....= =
作者: ssarc (ftb)   2015-08-31 20:18:00
不考慮受輔助宣告,效力未定,考慮受輔助宣告,但他未成年還是效力未定
作者: kelly2005 (呀冬~)   2015-08-31 20:20:00
我覺得爭點應該是:81條和118二項競合,應試用何者的問題。如果前者,可以767後著則否。
作者: ssarc (ftb)   2015-08-31 20:20:00
成為唯一繼承人,有處分權利,
作者: kelly2005 (呀冬~)   2015-08-31 20:23:00
私以為這題和輔助宣告無涉,在未成年時通說實務認限制行為能力制度保護更周全,無宣告實益。成年後應該也不能論重大財產,所以是有處分能力的。
作者: ssarc (ftb)   2015-08-31 20:27:00
但還是未成年,等到成年後,再看他是否承認,既然要求返還,代表不承認,處分和負擔行為皆無效
作者: kelly2005 (呀冬~)   2015-08-31 20:28:00
所以,在互易時,負擔行為因限行效力未定;處分行為則有雙重瑕疵(從周師認是中性行為,有效。但縱使如此亦有118問題)效力未定。惡意無善意取得。
作者: ssarc (ftb)   2015-08-31 20:29:00
乙可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丙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作者: kelly2005 (呀冬~)   2015-08-31 20:32:00
但甲死後乙為所有人,此時(直接討論成年後才有"處分權")到底應該讓他有81條再思考的餘地還是應該用118二項為其先前行為負責的問題。應該是要貫徹民法保護未成年人旨意(縱然採吳老師說法,嗣後繼承提琴,難謂無損益,在成年後仍應給他機會是否承認)用81我覺得
作者: ssarc (ftb)   2015-08-31 20:37:00
您說的對,我沒考慮到118,看起來兩個都寫比較好現在就是118有效,81效力未定,對吧?
作者: kelly2005 (呀冬~)   2015-08-31 20:47:00
不好意思斷到s大推文
作者: oasisjung (OK)   2015-08-31 21:32:00
想請問一下,吳老師的意思是,僅限於在處分行為雙重效力未定時類推適用77但書,而未成年人負擔行為仍然效力未定嗎?
作者: kelly2005 (呀冬~)   2015-09-01 00:22:00
回o大~這個見解其實最早還是澤鑑老師引德國說的。是因為認為這樣的行為是對未成年人無不利(通說認可能受求償是間接不利不算)所以例外不受77限制。因此負擔行為,就是使未成年人負擔給付義務(不問所有誰屬),這種擔負契約義務的行為一定是不利的,沒有排除77,一樣效力未定S大,我覺得是這樣啦哈哈
作者: claire00612 (LALA)   2015-09-01 20:03:00
15-1的立法理由四就寫限行人無輔助宣告實益...故乙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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