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為同班同學,彼此不合,某日乙至甲家中討論報告事宜,乙趁甲不注意時拿走其鑰匙
,以惡整甲,之後經甲發覺,懷疑鑰匙為乙所偷,便著急聯絡乙,而乙卻避不見面,試問
乙是否成立竊盜罪,又若乙是誤拿甲之鑰匙,無歸還之意,是否成立侵佔罪?
竊盜罪成立要件以行為人有不法所有意圖為必要,主觀上,乙是利用把甲之鑰匙拿走的手
段以遂其惡整甲的目的,這樣構成要件還能該當嗎?還是說,只要是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
己持有即已足?
侵佔罪實務見解認為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必須是雙方有契約關係,而依題示,乙並不是因為
法律上的原因而持有甲之鑰匙,所以乙不成立侵佔?
結論乙無罪
我歸納出來是這樣,但感覺怪怪的,請問有人有想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