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關於律師二試及格計算方式,今日得到考選部的答覆如下:
您好:
一、依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第3項規定,本考試自104年1月1日起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
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第12條第6項第5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
準。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
達全部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50%成績標準者,均不予及格。換言之,104年起律師考試第
二試之及格標準,係依各選試科目應考人之全程到考人數之總成績高低順序(非僅選試科
目成績),「分別計算」其33%之錄取人數,例如選試「智慧財產法」之全程到考人數有
500人,則該選試科目(含所有應試科目)可錄取人數為165人;選試「財稅法」之全程到考
人數有400人,則該選試科目(含所有應試科目)可錄取人數為132人,餘此類推。
但如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
未達全部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50%成績標準者,
縱使成績已達各該選試科目33%之及格標準,亦均不予及格。
二、您如仍有疑義或其他不明瞭之處,請逕向本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洽詢,電話:
02-22369188轉3136、3135。
以上說明,謝謝您的來信。
結論:
二試總成績 ≧ 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
+
共同科目成績 ≧ 全部應考全程到考人數50%
+
未有一科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