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律師到底怎麼錄取?

作者: zippers (繼續累積實力♂)   2015-09-10 15:54:31
原文恕刪,關於律師二試及格計算方式,今日得到考選部的答覆如下:
您好:
一、依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第3項規定,本考試自104年1月1日起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
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第12條第6項第5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
準。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
達全部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50%成績標準者,均不予及格。換言之,104年起律師考試第
二試之及格標準,係依各選試科目應考人之全程到考人數之總成績高低順序(非僅選試科
目成績),「分別計算」其33%之錄取人數,例如選試「智慧財產法」之全程到考人數有
500人,則該選試科目(含所有應試科目)可錄取人數為165人;選試「財稅法」之全程到考
人數有400人,則該選試科目(含所有應試科目)可錄取人數為132人,餘此類推。
但如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
未達全部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50%成績標準者,
縱使成績已達各該選試科目33%之及格標準,亦均不予及格。
二、您如仍有疑義或其他不明瞭之處,請逕向本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洽詢,電話:
02-22369188轉3136、3135。
以上說明,謝謝您的來信。
結論:
二試總成績 ≧ 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
+
共同科目成績 ≧ 全部應考全程到考人數50%
+
未有一科0分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5-09-10 17:03:00
這方式不太好,會引發混亂。
作者: Naimamo (茂野吾郎)   2015-09-10 16:57:00
樓上上別誤導好嗎= =
作者: capitalofz   2015-09-10 16:52:00
考試規則寫的也太不清楚了吧!!!!!
作者: seanyallow (文文 _(:з」∠)_)   2015-09-10 16:23:00
這條不就是講你總成績要是前1/3嗎而且選考那科是前1/2 才錄取 兩個條件都要不過就他提供的好像是33%不是1/3。。。這樣會差0.33% 大概是1-2人的可錄取名額(?
作者: shaneshau (軒仔)   2015-09-10 16:18:00
可是如果把這句話「分別以第12條第6項第5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一起解釋進去應該是各科選試(不含共同科目)1/3與共同科目的1/2這樣才對啊?
作者: surrogate (所羅大門)   2015-09-10 16:05:00
然後去掉選試部分公同科目合計要大於1/這樣?
作者: GooglePlay (谷哥不累)   2015-09-10 16:05:00
選考+共同科目>=該組1/3,且共同科目不小於全體1/2
作者: surrogate (所羅大門)   2015-09-10 16:04:00
跑去研究規則19條3項,應該是說全部含選試要高於1/3
作者: BrightKiller (石頭)   2015-09-10 16:03:00
推這篇
作者: ialwaysloser   2015-09-10 16:03:00
謝謝分享
作者: Xbug (............)   2015-09-10 16:03:00
他是怕分組的程度不均,才加上共同科目需前1/2限制的...
作者: khydra (小胖天下第一控)   2015-09-10 16:02:00
意思就是一般科目跟選考都要在1/3以上,紅字是說不要以為選考有1/3一般就可以隨便,選考在3/1但是一般未達50%還是會被幹掉,但是我覺得紅字是廢文,一般沒1/3本來就上不了更何況未達50
作者: forbit1989 (forbit1989)   2015-09-10 16:02:00
說真的沒過全體1/2還可以擠進分組的1/3難度應該超高吧...
作者: nk10 (築夢踏實)   2015-09-10 16:00:00
應該是各科前1/3且其他科目不低於全部考生之1/2
作者: shaneshau (軒仔)   2015-09-10 15:57:00
感謝大大分享~所以1/2拿掉了嗎?直接各組的前1/3(總分)?可是後面好像是我理解的那種欸,你沒標準紅字的部分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5-09-10 17:13:00
應該是 [選試科+選試科以外] ≧ 選試該組的33%並且 [選試科以外] ≧ 全體的50%嗯嗯。。。感謝原PO大大,這樣終於有看懂了。。。
作者: capitalofz   2015-09-10 17:11:00
這影響準備方式很大很大耶 考選部到底在搞什麼
作者: yoyolover (嘿喲)   2015-09-10 17:03:00
爭點就是所謂的前33%到底指的是「選試單科」還是「全部總分」,考選部意見查詢很多人問,但考選部始終給模糊不清的回答。我覺得如果是單科33%,那有可能選試考得到前1/3,但共同科目無法達到1/2
作者: tony0501 (tony)   2015-09-10 17:30:00
謝謝大大
作者: seanyallow (文文 _(:з」∠)_)   2015-09-10 17:32:00
請問n大我誤導的點在哪 可否提出?如果是33%跟1/3的誤導那我道歉畢竟我一開始也習慣用1/3後來看這篇 他是用33%算的喔500*1/3=166.67 500*33%=165實際上是有差的至於其他部分我認為我的理解無誤 請指教有其他板友發現我的錯誤也歡迎提出
作者: BrightKiller (石頭)   2015-09-10 17:48:00
總成績要是"各組"前1/3,而且"除了"選考那科是前1/2才錄取,兩個條件都要
作者: Naimamo (茂野吾郎)   2015-09-10 17:55:00
對樓上那樣解釋才是正確原po想表達的意思,不是1/3與33%的用語問題
作者: seanyallow (文文 _(:з」∠)_)   2015-09-10 17:55:00
分組沒錯阿 這不是爭點吧我以為爭點只存在於是你每科都要33%還是總成績33%至於母體是選考的該組33%不是理所當然。。。你選哪組就是哪組的33%阿
作者: BrightKiller (石頭)   2015-09-10 18:00:00
無意冒犯 但你在編輯紀錄以上的那段少很多字
作者: seanyallow (文文 _(:з」∠)_)   2015-09-10 18:01:00
因為我一開始只是要解釋我樓上搞不清楚的點分別計算這件事大家應該都清楚現在的爭點就是 究竟要求是每科都要33%還是只有總成績33%就行了不是嗎?我的理解是這樣拉 如果行文造成大家誤會那跟大家道個歉 不過我自己的理解跟原PO下的結論是相同的 各位直接參考原PO給的結論即可 感謝板友的指正(手機推文難免會漏東漏西,感謝兩位板友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5-09-10 18:07:00
全部的1/2+該組的1/3
作者: BrightKiller (石頭)   2015-09-10 18:42:00
誤會一場XD 不好意思
作者: DoughtyArIAn (三國猛將阿愛安)   2015-09-10 18:47:00
怎麼還在吵阿....二試穩過?還是樓上各位都已是律師?
作者: BrightKiller (石頭)   2015-09-10 19:03:00
沒人在吵。沒穩過。是律師。
作者: s358487940 (Fight)   2015-09-10 19:09:00
啥? 每科都要33%? 新文章的爭點嗎 沒看過有人爭這個之前都在吵選考總分還是選考單科吧 @@
作者: DoughtyArIAn (三國猛將阿愛安)   2015-09-10 19:33:00
文章爭點在討論這個喔,那可能沒銷量@@.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5-09-10 22:53:00
各組錄取1/3 但是全部人的1/2跟沒有0分科目是門檻...設計上應該是擔心選科難易不均有人靠選科而共同科太差...
作者: lovekangin (好人)   2015-09-13 18:35:00
如果我也重榜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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