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ngreen (古力菲斯)》之銘言:
: 以上三例,我們就用所謂的roxin的「義務犯原則正犯論」來看,也就是「只要有保證人
: 義務(刑法上的強制作為義務),若還不作為那就該評價成正犯」,以上三例,則甲構成2
: 個故意殺人罪的不作為共同正犯?乙構成故意殺人不作為共同正犯?丙也是殺人罪傷害罪
: 的不作為共同正犯?試問各位,如果你是法官,你判得下去?如果你是考生,你敢寫下這種結論?如果你是當
: 事人,你可以接受這種判決?
其實在實務上遇到這種情形
10個法官裡面會有11個用業務過失致死罪來處理......
論理過程很簡單
殺人罪要有故意,實務上遇到不作為犯很難證明有故意
但是如果套入過失(應注意而不注意)很容易成立
再加上致死行為就可以帶入業務過失致死罪
業務過失致死罪似乎可以規避掉不作為犯判的反而要比作為犯更重的詭異情形
但是還是逃不了為什麼可以因為違反行政法甚至民法的義務處以刑罰的問題
舉個例子來講
之前有對夫妻做生意失敗,想要東山再起結果廠商不還錢,逼得夫妻兩人雙雙自殺
犯罪支配理論來講
1.欠錢廠商有沒有製造法不允許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