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生母得否不經生父同意而出養子女?

作者: snake2014 (snake)   2015-09-23 19:00:37
各位大大好:
在閱讀保成二試總複習身分法時,有下列的疑惑──
想請問子女經生父認領「前」與「後」,
生母得否不經生父同意而任意將該子女出養於他人?
1.生父認領前──
目前想到的結論是該子女尚為非婚生子女故採肯定解。
但不知是否構成1076-1條1項但書2款?
──蓋生父尚未認領故可能不知有子女之存在,無法行使同意權?
2.生父認領後──
目前想到的是該子女以為生父之婚生子女,故需經生父同意,違者收養無效
(還是得撤銷?)
綜合上面的問題,有下面這個疑惑──
收養對象是否應區分「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
而就「需否經父母同意」而有不同結果?
不知道自己以上的想法是否正確?有無其他不同結論與參考依據?
還請大家指點迷津,謝謝!
作者: sony5566 (陌生人)   2015-09-23 19:36:00
袁翟老師有上ptt...看他有無來解答..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5-09-23 19:45:00
贊成原po見解,不過第1076條之1但書僅規定事實上不能,提問之生父在未認領(或準正)前本即非該條所指之父,似無須引用該條。個人認為,如依目的解釋,第1067條之1應得父母同意,旨在避免子女藉收養免除其對本生父母之法定扶養義務,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或準正前,對其本無該義務,故未得其同意亦符合法條意旨。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5-09-23 19:49:00
我看法剛好和樓上相反,父母同意權乃是固有權,無關扶養義務(見立法理由),所以縱使生父尚未認領,基於生父身分即有同意權,認領只是確認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使父母關係公開化,促進公益,並非因此而排除父母固有權再者如果生母不讓生父知情而出養,豈非剝奪生父認領權利。若認為即使出養後父親認領權仍然存在,豈非同時有二父
作者: sony5566 (陌生人)   2015-09-23 19:57:00
我有疑問如果照樓上想法,那這效力?應該還是為了身份安定而有效吧?!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5-09-23 19:58:00
,因此我認為未得生父同意,出養契約無效(身分契約沒有得撤銷的問題)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5-09-23 20:18:00
子女和收養者的利益也應該考量吧,而且如果收養經法院認可後,經過數十年後才認領或準正,將嚴重身分安定性。如果要堅持採無效說,那至少要讓子女與收養間之權利義務,不要被過度影響,或是立個類似第988條之1的條文。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5-09-23 20:28:00
我同意f大的論點,所以我結論是這是法律漏洞,建議立法者修改
作者: snake2014 (snake)   2015-09-24 09:15:00
謝謝樓上各位大大解惑!!<(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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