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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32號
釋字第732號解釋【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
大法官解釋文釋字第 732 號 【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九十年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規
定:「大眾捷運系統……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
收。」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七十七年捷運法)第七條第三項規
定:「聯合開發用地……,得徵收之。」七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之大眾捷運系統土
地聯合開發辦法(下稱開發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聯合開發之用地取得……,得由
該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此等規定,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
收土地徵收條例(下稱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及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所規定交通
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
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