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訴-上訴不可分

作者: jaysuzuki (我要成為核心王)   2015-09-26 20:59:56
刑訴348條第2項所謂,「有關係的之部分」
其中包含的一點是:對數罪中之一罪上訴,其刑之執行部分
我想問的是這裡的「數罪」,若我理解沒錯的話
是否必為想像競合犯(還有舊法的牽連、連續)?
因為不可分有單一性這個前提,而會「數罪」的依現行法就只有想像競合了
請問這樣觀念對嗎? 謝謝
作者: count52   2015-09-26 21:03:00
不對 想像競合是裁判上一罪 就不是數罪了
作者: forbit1989 (forbit1989)   2015-09-26 21:32:00
裁判上一罪,實體法上為數罪,只是科刑上僅作一罪處理
作者: sorrows (苗栗小五郎)   2015-09-26 21:33:00
上訴不可分的範圍比單一性案件大 所以這裡是指併罰的數罪
作者: forbit1989 (forbit1989)   2015-09-26 21:33:00
348第2項針對的的確是裁判上一罪,而現行法的裁判上一罪也就想像競合犯了,原po理解沒錯吧
作者: sorrows (苗栗小五郎)   2015-09-26 23:02:00
該題和你的疑問無關 單純考單一性而已
作者: jaysuzuki (我要成為核心王)   2015-09-26 23:07:00
有關吧,二審的部分攸關判斷
作者: sorrows (苗栗小五郎)   2015-09-26 23:10:00
印象中如果要考上訴不可分 通常會考單一性以外的例子這樣才會辦法帶出林鈺雄的可分性基準因為一旦認定是單一性案件 則必然上訴不可分 沒有爭議所以這題直接用單一性解即可 還用不到上訴不可分剛想到 上訴不可分 上訴部分有罪即可 無須二部均有罪\不過這題也是帶過去即可 不用特別強調...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5-09-26 23:22:00
上訴不可分就是單一性的一個效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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