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性案件可分「事實上同一」或「法律上同一」,在法律上同一的情形
實務(92台上1841決)認為,屬於犯罪事實一部擴張或一部減縮
一部擴張基於審判不可分直接審理,一部減縮則理由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
也就是說不適用300條的變更起訴法條! (限於犯罪事實不變更)
我想請問,這已是實務的一致看法了嗎?
感覺相當地不合理,嚴重侵害到了被告的防禦權
又,若真是如此,法院不需要踐行任何告知義務嗎?
嗯,92台上4161是有提到法律上同一的罪名變更告知義務 (等於有300條適用?)
請問有人知道實務的多數看法是如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