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民法考古題疑義 關於天然孳息收取權

作者: yuucomes (悠來)   2015-10-05 09:34:43
第一小題昨天困擾了我很久,
我有跟同學討論,也問了兩個學姊(一個去年司律雙榜,一個執業律師回學校念研所)
第一個學姊是我在搭捷運的時候問的,故可能沒能仔細思考,
但她跟我說她直觀認為第一題答案是C而不是A。
第二個學姊還沒有完全回覆我,但她初步認為她的答案是A。
今天早上看到有人回覆忍不住想來回一篇:
: 二、而且就學理上來說,當遇到收取權競
: 合時,所有權人不見得能優先收取,
: 而是有一個順序如下:
: (一)法律特別規定,如果實自落鄰地。
: (二)用益物權人。
: (三)所有權人。
這裡的收取權優先順序無誤。
: 三、將上開概念帶入這兩題的話結論如下:
: (一)就第一題來說,甲要讓售土地予乙
: 卻要保留土地的甘蔗,似有跟乙以
: 甘蔗將來之收取為一個預約,嗣後
: 乙又將土地售予給丙,丙取得土地
: 及甘蔗的所有權,即與甲產生收取
: 權的競合,依上述學理,甲得優先
: 收取,惟物權之對世性,甲不得直
: 接收割丙的甘蔗,應向預約之相對
: 人乙請求負債務不履行的責任,然
: 事實上不影響甲仍為優先收取權人
: 。
這裡就不太清楚你引29院字1988要做什麼,
既然你認為這裡是甲乙之間對將來收取權的預約,
它本質上還是債權關係,甲與丙之間沒有任何法律關係,
基於債之關係相對性,自不能對丙主張權利。
你的文章也有提到這點,但這就導致引述這實務見解沒有實益,
仍然沒有解決為何土地所有人丙沒有收取權的問題。
: (二)第二題剛好顛倒,其歸屬應是指所
: 有權而言,由上述可知,雖然甲與
: 乙有約定在先,但土地受讓與丙,
: 就是所有權人,與甲之收取權無涉
: ,就算甲得優先收取,亦不影響丙
: 為所有權人之事實。
: 四、綜上所述,一點看法希望大家可以指
: 教、討論。
※ 引述《f1671790 (D.A)》之銘言:
: ※ 引述《enjoy515 (enjoy)》之銘言:
: : 土地所有人甲保留未與土地分離之果樹,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乙。
: : 乙又將該土地轉售予丙。果實成熟時,何人有收取權?
: : (A)甲 (B)乙 (C)丙 (D)甲丙共有
: : 98年地特四等
: : 答A甲
: : 甲將土地出售給乙,同時約定甲保留就該土地上果樹之果實收取權,
: : 嗣後乙將該土地轉售給丙。果實成熟時,甲欲收取之,丙拒絕。
: : 試問該果實應歸屬於誰?
: : (A)甲 (B)乙 (C)丙 (D)甲和丙共有
: : 96年地特四等
: : 答C丙
我們先來複習一下天然孳息的收取權人是誰:
分離前=>民第66第2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故果樹和果實都是土地的出產物,為土地之成分、土地之一部。
分離後=>原則上採原物主義,天然孳息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民766)
    例外:民70第1項的收取權人為有土地利用權之人
       ex.依照債權關係如租賃,或有用益物權等
我先說我的結論,我認為第一題答案是C而非A
理由如下:
一、甲向乙說我把土地所有權給你,我要保留那未分離的果樹,
應為兩人之間的債權關係,不能對抗之後的丙,已如前述。
二、按物之構成部分,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單獨為物權之
標的物,未與土地分離之果樹,依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
,為土地之構成部分,與同條第一項所稱之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
產不同。故向土地所有人購買未與土地分離之果樹,僅對於出賣
人有砍伐樹木而請求交付果樹之請求權,在未與土地分離以前,
並未取得果樹所有權(79台上4929、32上字6232參照)。
三、按題示,果實為「成熟」時,一般而言,果實「熟透」後才
會自果樹墜落分離,若僅為成熟,此乃分離前之狀態。
四、關鍵應該在於甲能不能保有果樹的所有權,惟依民66第2項
果樹是土地的成分且非獨立的物(上述實務見解參照),亦即果
樹和土地不能分開為讓與,故甲應不能單獨保留果樹所有權,土
地和果樹所有人仍為丙,丙有收取權自不待言。
五、退萬步言,若果實已分離,甲是否得主張對果實有用益物權
而依民70第1項有收取權?仍應否定,無論是地上權或農育權,民
836之2第2項「地上權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農育
權850之9準用836之2第2項)。
如果學姊有給我回覆並推翻我見解者,我會再發文。
作者: jakf   2015-10-05 10:12:00
我有一想法 就第一題而言 果樹未與土地分離 自然無法單獨作為物權標的 題目中之保留 是否有解釋為包含保留果樹所佔土地之意 如此 答案才能導向A
作者: enjoy515 (enjoy)   2015-10-05 12:11:00
這篇論述的很清楚,感謝yuucomes看懂我的疑惑,我在提問時,表達的不是很清楚,我和你的看法相同,很感動有人看得懂我在講什麼,然後我注意到了這兩題不同的地方一個是保留果樹所有權,一個是保留果實收取權。這是我原本沒注意到的,不過應該不影響第一題的疑慮。然而第一題的果樹尚未分離前,果樹(土地之部分)屬於乙乙又將土地移轉於丙,丙應為土地所有人,果樹果實亦應歸屬丙,此為丙為何無收取權之疑義還有謝謝點出果樹不得單獨為物權標的這件事,我的提問一直說果樹所有權,可能誤導到大家。
作者: jakf   2015-10-05 12:51:00
抱歉 我再補充一下我的看法我是認為甲若明確定義保留之意 對乙表示 這部分土地 我有種果樹 我不賣 其餘部分土地賣你 該地法律關係會形成甲乙共有 果樹所佔之土地自然仍為甲所有 丙僅繼受取得其餘土地之權利
作者: frankchin (chin)   2015-10-05 13:14:00
Jakf的論述超級奇怪...又保留又共有本篇的想法跟小弟一樣 我也是選C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5-10-06 23:41:00
請問考試可以寫退萬步言嗎 "XD 我是誠心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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