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觀念一整個慘烈......
※ 引述《yuucomes (悠來)》之銘言:
: 我看到原PO給我的推文後明白了
: 最後竟然是原PO自己發現答案哈哈
: 我再說更仔細一點:
: 一、甲當初和乙說甲要保留未分離的果樹,土地讓與給乙,此
: 時甲乙之間存有債之關係,將來果實成熟,甲得依民法第70條
: 第1項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
: 二、惟嗣後乙將土地售予丙(是否已經移轉交付並登記在所不
: 問,會陸續說明),假設丙已經取得土地所有權(民758登記)
: ,甲丙間無債之關係,自然甲不得以當初對乙的天然孳息收取
: 權來對抗丙,甲最終得不到果實,甲僅能對乙主張債務不履行。
: 三、那麼丙究竟有無天然孳息收取權?我要變更我之前的見解
: ,應否定之。我們說天然孳息收取權為債權、相對權,應對債
: 之關係相對人主張,丙為土地所有權人,最後果實歸屬於丙,
: 無須對任何人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
: (更白話一點,丙難道要跟自己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
天然孳息收取權不一定是基於債權關係,也有可能是基於物權關係阿
債權關係就例如依照契約關係得到收取權
物權關係就例如基於所有權能而得到的收益權,或者863條抵押權人得收取天然孳息
而且你整段寫完都不覺得奇怪嗎
(二)說甲不能對丙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
(三)說丙也沒有天然孳息收取權
照題目來看乙也不應該有天然孳息收取權
結果大家都沒有天然孳息收取權,最後變成天然孳息收取權是國家所有
照你的說法,我家稻田長出稻米之後,我不能主張稻米的所有權,稻米變成國家所有,贛
(因為雖然我是所有權人,但是我沒有天然孳息收取權)
: 四、假使丙尚無取得土地所有權(未依758登記),所有權人仍
: 為乙,甲此時得對乙主張天然孳息收取權,與丙為土地所有權人
: 狀況並無二致,惟此時甲最終能得到果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