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徵信中心的考古題請教
題目如下:
甲出賣A車予乙,價金新台幣40萬。甲先將A車與乙占有使用,為尚未為所有權之轉移,
雙方約定待乙將價金付清時,甲始轉移A車所有權。
在乙尚未交付40萬價金之際,A車因地震而滅失。
甲自保險公司取得30萬理賠,甲同時向乙請求給付40萬價金,卻遭乙拒絕。
請問此時甲得對乙如何之主張?
問題1 A車之所有權是否在乙占有時就已移轉給乙,還是所有權人仍為甲?
問題2 如果所有權是乙的,甲就是主張乙債務不履行、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請求返還車輛。
如果所有權是甲的,就主張乙債務不履行,無權占有請求返還。
這兩種主張方式是否正確?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