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甲乙丙丁四人謀議於夜至李宅行竊。是夜,甲因病不克如約至李宅,參與行竊,僅乙丙丁三人,如約前往,由乙在外把風,由丙丁進入李宅。行竊中,李氏夫妻適自外返家,丙丁當即合力將李氏擊昏,因見李婦頗具姿色,複合力將其姦汙。在外把風之乙,見丙丁久未得出宅,乃逕自離開現場返家。問甲乙丙丁個應負何刑責?
討論:甲乙該論以共同加重竊盜未遂或是既遂?
題幹中丙丁係共同加重竊盜未遂和共同強盜強制性交罪,依實務見解犯意變更採共同強盜強制性交罪。
惟如採共犯從屬性說,甲乙是否該論以共同加重竊盜未遂罪?還是丙丁實際上因犯意變更以獲得財物之持有,該論以既遂?
還望各位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