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專利法22條第三項之事由能不能排除他人公布之新穎性喪失
舉例而言:甲在1/1文獻刊登一專利,5/1才申請
而乙在3/1申請
試問誰能得到專利權
爭議點在於
這是一本智財解題書再三強調「經常有人認為可排除自己以外他人的適用這是重大觀念錯誤,僅可排除自己的,此時兩人皆喪失新穎性無人可取得」
但是學稔跟高點周台大皆認為此時甲溯及1/1號可取得
同一題可參照102專利師第二題
這……
個人比較不信任前者讀想,畢竟這本前面竟然還寫出資聘僱若沒約定要端視市場機制決定財產權享有人………………這本感覺出太趕了
但以上都是小魯的個人意見
有沒有神人可以指正小魯思慮不周之處,還有上述兩者到底誰是對的?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