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yabya (天天廢文醫生遠離)
2015-10-22 19:31:16想請問一下,專利法22條第三項之事由能不能排除他人公布之新穎性喪失
舉例而言:甲在1/1文獻刊登一專利,5/1才申請
而乙在3/1申請
試問誰能得到專利權
爭議點在於
這是一本智財解題書再三強調「經常有人認為可排除自己以外他人的適用這是重大觀念錯誤,僅可排除自己的,此時兩人皆喪失新穎性無人可取得」
但是學稔跟高點周台大皆認為此時甲溯及1/1號可取得
同一題可參照102專利師第二題
這……
個人比較不信任前者讀想,畢竟這本前面竟然還寫出資聘僱若沒約定要端視市場機制決定財產權享有人………………這本感覺出太趕了
但以上都是小魯的個人意見
有沒有神人可以指正小魯思慮不周之處,還有上述兩者到底誰是對的?
感恩
作者:
byabya (天天廢文醫生遠離)
2015-10-22 19:35:00另外這本又認為著作法跟專利法一樣,人格權絕對不可經由約定移轉,但謝銘洋教授認為著作法11條但書後段是例外可約定之明文想請問何者是正確的
作者:
byabya (天天廢文醫生遠離)
2015-10-22 19:48:00感謝指正,馬上去查詢!!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10-22 20:24:00學稔跟保成也有寫錯的,覺得有問題就查教科書,沒有哪一本沒出錯啦
學稔錯了,不過讀享那本問題也不少,上網拍賣光碟,他解違反公開傳輸?!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10-22 20:52:00手邊沒書,比較好奇的是爭議點那句確定沒打錯嗎?22 3只能排除自己的,那何故變成兩個都喪失新穎性?
因為申請前,一月一號已經有人公開了乙只是搶到先申請,他沒有搶到新穎性
作者:
yy047 (歪歪)
2015-10-22 21:44:00甲:新穎性(O)先申請(X) 乙:新穎性(X)先申請(O)
作者:
khdo (生活!生活?生活‧‧‧)
2015-10-22 21:48:00乙造成甲因為23條而不能取得專利,而乙因為甲一月的公開所以乙沒有新穎性所以也不能取得專利
作者:
vendor (這是我用生命畫的魂)
2015-10-24 00:23:00這種問題直接去專利版問最精準,一堆執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