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ary420 (貓學步)
2015-10-23 11:27:55之前上課時有聽老師舉例說明甲有一塊土地,被乙偽造所有權狀並以此土地設定抵押權
與銀行後潛逃。因銀行為善意第三人故受土地法43條保護,所以甲不可請求塗銷抵押權。
但甲因此所受的損害可以要求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今天在參考書上看到另一個登記虛偽的例子:
甲偽造乙的土地所有權狀及身分證,向丙銀行申請貸款,並辦妥抵押權登記。不久
,地政機關發現後,將虛偽之抵押權紀載予以塗銷登記,惟對丙銀行所造成之損害,應負
賠償責任。
這讓我有點困惑,參考書裡的銀行不是善意第三人嗎?是不是應該受土地法43條的保護?
感謝各位前輩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