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一起承包鐵路管理局某無人看管平交道柵欄修復工程。一日經鐵路管理局告
知該柵欄故障,並限定於交通管制時間內完成修復。兩人前往查看後,發現分別有
電子訊號與齒輪機械兩處故障。由於甲、乙與鐵路管理局另有工程款糾紛,二人竟
不惜容任柵欄未修復可能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風險,約定在取得前次工程款後,始
由甲先修復電子訊號,再由乙完成機械部分之修繕。甲、乙謀定且各自回家後,甲
突然想起自己即將出國旅遊,為免日後時間安排不易,於是在鐵路管理局通知的交
通管制時間內,將柵欄電子訊號異常部分修復,但並未告訴乙。交通管制時間後,
由於甲、乙皆未告知鐵路管理局柵欄未完成修繕情事,致使該處平交道在柵欄未能
正常起落時,仍有二班列車經過。所幸列車經過時,均無汽車與行人通過平交道。
試問甲、乙的行為成立何罪?(30 分)
這題是考刑法184,破壞交通往來安全罪
第一個考點是,本題的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
看完補習班兩家的擬答,都是用不作為解
我審題的時候也很掙扎,到底要用作為還是不作為
你用不作為解就會面臨一個難題 到底有沒有 "不純正不作為的共同正犯"?
這個問題,教科書通常沒處理,不是篇幅少就是顧左右而言他
相關國內文獻,印象中也幾乎沒有
所以如果用不純正不作為的共同正犯解,覺得毛毛的
第二個問題是在承認有共同正犯之後
甲因為要出國而將自己的部份(柵欄電子訊號異常)修復,該怎麼評價
刑法184是具體危險犯,火車經過應該就是有具體危險的產生
在火車沒經過但隨時可能會過的情形下應該屬於著手
所以此時進入未遂階段應該沒有疑問
而甲自行修復的部分(而且未告知乙)該如何評價?
日派就是"共同正犯的脫離";德派就是用中止未遂處理
共同正犯的脫離必須物理跟心理都要切斷,才會順利脫離
本題並沒有切斷心理因果,所以脫離失敗
而中止未遂,必須要"有效的中止"並順利保全法益,黃金橋才會掉下來
而甲的行為也沒有符合要件,所以不成立中止
所以,甲雖然修復自己的部分,使得最後結果都是因為乙沒修復的關係
但基於共同正犯"直接交互歸責"原則
甲仍需為刑法184的犯罪結果(既遂)負責
我覺得主要考點是這樣
剩下的背信跟殺人未遂都是加分用的,可寫可不寫
大家覺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