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駕駛機車載乙,與丙發生車禍,致乙跌落機車,身體多處受傷,經查甲、丙均有過失。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B)丙不得主張乙應承擔甲之過失
(C)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D)甲丙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民法217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
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答案為B
所以丙得主張乙應承擔甲之過失
請問丙須承擔是因為甲是乙的代理人嗎?
所以只要代理人有過失本人就視為與有過失嗎?
感謝版上前輩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