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請問土地法104條和34條之1發生競合時...

作者: really221 (Effie)   2015-11-03 12:50:06
大家好,
在下的老媽於下個禮拜即將要去考公務人員升等考
這幾天在讀書時遇到了一些問題
想請問一下各位版大幫忙解惑
關於土地法104條 和 34條之1 優先購買權 發生競合時
是以104條為優先
但需要附帶土地上有建物才能成立嗎?
由於問題內容為老媽轉述, 在下本身對土地法也沒有什麼涉獵
敘述內容若不完整還請見諒><
謝謝大家了!!!
作者: aztcsteven (史提芬)   2015-11-03 12:53:00
有實務見解認為104>34之1
作者: gracew0709 (0.0)   2015-11-03 12:55:00
http://i.imgur.com/1a1Mbr9.jpg你說的那是附帶條件有形成權啦.........可以拍個照片讓我看看嗎?
作者: aspjiawe (羽毛掉光光( ̄▽ ̄#)﹏)   2015-11-03 13:01:00
不太清楚你的問題,但65年台上字第530號判例或許可以看一下
作者: gracew0709 (0.0)   2015-11-03 13:02:00
作者: really221 (Effie)   2015-11-03 13:07:00
謝謝大家熱心幫忙, 我已先傳給我老媽看看^^
作者: gracew0709 (0.0)   2015-11-03 13:13:00
http://i.imgur.com/j8Q1uyG.jpg 幫補樓上的判例 但我覺得這題不太適用?
作者: BrightKiller (石頭)   2015-11-03 13:19:00
給你關鍵字 最高法院68年第5次民庭決議三 土地法34-1執行要點第10點第7款 司法院69廳民一字第0250號
作者: EZpower (enze)   2015-11-03 19:28:00
樓樓上判例應該是"旨在房屋與基地合歸一人所有,以盡經濟上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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