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甲於人煙稀少之郊區騎單車飆速,卻在轉角時因車速過快煞車不及撞上乙,乙被撞
飛,頭部撞到電線杆後昏迷倒地流血。甲見四下無人,認識到若不及時將乙送醫乙
將有生命危險,惟甲心想這樣便死無對證,於是不做任何處置即迅速逃離現場,乙
至隔天清晨才被發現,送醫不治。事後確認,若甲事發時即將乙送醫,乙幾乎確定
可以存活。請問應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請問大家這題會如何解? 依照我以往的認知,會成立過失傷害+殺人既遂,然後競合採數
罪併罰或不罰前行為是其次。我看101年律師第五題,是類似的情狀,刑政大也是這麼解
。但是我看蔡聖偉老師的書上案例,卻是有別於以往認知的解法,讓我忍不住思考了很多
,跟大家討論一下。
蔡聖偉老師認為,乙確實死於衝撞的傷害,甲嗣後另行起意的故意不作為不會阻斷過失行
為的因果與歸責,所以會成立過失致死,附帶一提同一行為還成立過失傷害。因此最後成
立過失致死、過失傷害、殺人既遂三罪,至於如何競合呢?
1.首先,過失致死與過失傷害是行為單數的法條競合,因此只須論過失致死
2.而過失致死的部分不法事實被殺人既遂包含在內,如果真正競合就會重複評價。
(把過失致死的不法事實分為前後兩部分,前階段是造成致命傷害的行為事實,後階段
是逐漸惡化致死的死亡結果。殺人既遂的不法事實包含著後部。)
3.因此,276跟271只能成立不真正競合,但如此一來276不法事實前部會沒受到評價,只
能以284評價,此時本來被276排擠的284在此「復活」,最後要論數罪、一罪是另一問
題。
雖然結果看起來跟一開始的解法一樣,但蔡聖偉老師有更精緻的論理過程,看完不禁讚嘆
,但還是有一些疑問想跟大家討論。
按照蔡聖偉老師的解法,等於說本題有兩個行為都能該當死亡結果。撞到人的行為會成立
276,離開現場的行為成立271,這是不作為犯才有的特殊情況嗎? 行為複數對於同一客體
皆有死亡結果的歸責,這在一般情況似乎殊難想像,不知是否有違論罪原則?
同樣是故意,如果今天甲是以作為再把乙弄死,則作為就有阻斷前行為因果與歸責的效力
,不作為故意則無法嗎?
假設今天甲的離開現場抱著是有認識過失的主觀心態,按照以往解法會成立過失傷害跟遺
棄致死,不過若按照蔡聖偉老師的意思,會成立276、284、294,而結果則跟上面一樣,
284復活然後跟294競合。
重點其實就在於,後階段的「不作為」,到底有沒有切斷前階段因果與歸責的效力?
各位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