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本人專業科目有考商事法
但對於一題法緒 是票據法的 居然無法處理 還請各位法學高手幫忙
104薦任升等法緒
甲在乙銀行存錢,其存摺不慎遺失,為丙拾得。丙偽刻甲之印章,蓋在取款條上,並持甲
之真正存摺,向乙銀行提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銀行只要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縱使無法以肉眼辨識,可對抗甲
(B)甲不慎遺失其存摺,致丙得以冒領甲之存款,甲是被害人,僅得向丙求償
(C)丙並非債權準占有人,故乙銀行向丙付款,不生清償效力
(D)因丙持甲之真正存摺,故乙銀行向丙付款,其效果等同於向甲付款
答案C 但我覺得是A
想法 票據偽造是票據法15條
票據法71條二項 付款人對背書簽名真偽 不負任定之責 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不在此限
我是覺得用71條可以解釋A正確
C答案 我不知道哪個法條??
B答案 我也覺得不知道錯在哪??
想破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