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民訴好的大大們
民事訴訟法第63條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
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
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對於參加人,準用前項之規定。
我的問題是我知道第2項是指,被參加人也與參加人一樣,會受參加效力拘束.
但是前項但書,被參加人也是凖用嗎?還是前項但書的情形是參加人專用
因為我很難想像被參加人適用的情況????
假如被參加人也適用第1項但書 是否可以請大大們舉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