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身分法題目

作者: siang912 (siang)   2015-11-12 15:47:25
此為99年台大法研題目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生下 A 女與 B 女後,乙女不幸因病死亡。丙男為甲男之堂弟,且已
婚,丁女為其配偶。乙女死亡一年後,丙男也遭遇車禍死亡。甲男與丁女均因喪偶,而同
病相憐。二人交往一段期間後,依民法第 982 條之規定,為結婚之登記。甲男因 A 女之
出嫁,送嫁妝一部名車,價值 90 萬元。A 女結婚後二年,B 女又出嫁,甲男給嫁妝 120
萬元現金。甲男於 B 女結婚剛滿一年,因病死亡。甲男死亡時,留下財產 240 萬元,
但對戊男負債 90 萬元,對己女也負債 180 萬元,均到清償期,而尚未清償。試問:甲
男死亡後,何人為繼承人?應如何繼承?
林青松的key題是這樣解的:
240萬(現存遺產)-90萬-180萬(應繼遺產應除去被繼承人之債務)+90萬(A女所受之生
前特種贈與)+120萬(B女所受之生前特種贈與)=180萬
我的疑問是,積極財產240萬扣掉消極財產270萬為-30萬,然-30萬為丁、A、B的連帶債務
,可依1148第二項抗辯僅依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所以甲能夠被繼承的財產應

0,再依1173將生前特種贈與90萬及120萬加入被繼承人甲之原有財產中,故0+90萬+120萬
=210萬,依1138及1144,丁、A、B的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意即各可分得70萬元。
但這樣就跟林青松解的不一樣了耶!但是我又不知道是不是我哪個環節出錯了。
想請問各位,到底應該怎麼算呢?
作者: dazero (水痕)   2015-11-12 18:15:00
如果都先主張限定繼承了,還能分到錢很奇怪吧!
作者: siang912 (siang)   2015-11-12 18:38:00
生前特種贈與是應繼分的前付啊!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11-12 18:47:00
你還沒算完應繼遺產總額,怎麼會先1148 2不管你對1148 2是採林或戴說,前面沒有差異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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