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104年執行員強執第三題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11-24 21:01:33
※ 引述《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之銘言:
: 債權人甲以假扣押裁定,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無效果,甲即聲請執行
: 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20 條之規定,命乙報告財產狀況,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 高保兩家都找到103台抗481(抑或名師們講義都事先有整理到?喬律書上無)
: 這個問題是新增的問題,早年的問題只有第20條是債權人聲請權或法院裁量權。
: 我想請益:
: (一)如果沒看過該裁判,一般應該是用兩說分列,請益是怎麼分列?
: 直接用文義、開示義務、保全程序的當事人不對等與隱密性、迅急性
: vs開示義務不能無限上綱嗎?
: 有沒有強者是直接一說詳寫,或是兩說分列後還是沒照實務見解採否定說而拿到15左右?
: (二)是否必須像高保一樣,不直接殺該條爭點為何、肯否兩說,
: 須先開一段交代一下19、20意旨?
感謝版友回文講怎麼寫該題,讓劣人感受到大家的推論能力都好強嗚嗚,我要加油才行= =。
這篇是本周去請益了王金龍老師、張登科老師兩位老師的說法。
張師:
一、從第19、20條文義推不出只限終局執行,其現行法之目的亦不限於終局名義。
(與103台抗481的其中一理由異。)
二、但之前草案本有20-1到20-10,欲仿日本法財產開示制度,
並限制19、20僅限於終局執行,但是沒有出司法院就gg了。
三、目前只能用「法理」推,亦即如同103台抗481的理由,抽象地以財產權vs隱私,
因終局執行方是真正要到錢(反面言之,才是真正確認債務人有欠錢),而假扣押等則否
是以兩方權衡下,應認限於為宜。
王師:
一、在總則,無由限縮解釋(同103台抗481的反對說。)
二、具體權衡上,侵權行為的原告,多半較為弱勢,難以保全財產、防脫產與難舉證,
是以如果不給其此制度而限縮,恐怕才是具體權衡失衡
(有一點邱派跟姜師學理色彩,或因王師大學民訴師承道長之故吧。)
考試應該不用寫到這裡,單純閒聊,亦非無聊自問自答,我一直苦惱於記憶力很劣,
一旦在考場遇到沒印象或忘記或根本看不出來是考點或考點沒看過,應該怎麼解。
是以先請益版友後,才去請益老師們到底可能有哪些想法。
作者: asuka07g   2015-11-26 18:05:00
你在高院民庭這麼久了,何必在意這點小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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