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第 5 點
耕地租約期滿,出租人未申請終止租約,而承租人申請繼續承租,並有繼續耕作之事實者
,應准續訂租約。
會不會影響
土地法第 133 條
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
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
取得土地所有權。
前項耕作權不得轉讓。但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人,不在此限。
第一項墾竣土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酌予免納土地稅二年至
八年。
簽到第十年
那就可以直接去登記取得土地所有權了嗎?
小妹地政新手...
看不太懂三七五的部分...
懇請前輩們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