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個例子你應該就明白了
例如博愛之家住了眾多老人
而此類型就是共同事業戶
院長就是管理人,也就是"代表人"
掛名戶長而已
實際上院長自己有家庭或自己另有戶籍
所以施行細則才會說要註明戶籍地址
因為戶籍只能有一個
想當然這就跟母法的同一人不得有兩個戶籍沒有相扞格^^
但假如院長想把戶籍登記在共同事業戶也未嚐不可,就是從
原有戶籍遷出後再遷入共同事業戶(博愛之家),將戶籍登記在博愛之家
即可
※ 引述《fancyairy (Fancy*)》之銘言:
: 各位板大好
: 其實我不確定這是不是一個問題><
: 剛剛在讀戶籍法與其施行細則時
: 發現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寫:
: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 但是戶籍法第三條第三項卻寫:
: 「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 請問這樣施行細則不牴觸母法嗎><?
: 一個人可以同時有一個共同事業戶與一個共同生活戶嗎?
: 這樣辦理戶籍登記的時候應該要以哪一戶為主呢?
: ex: 辦理遷徙登記的時候,應該就哪一戶而言辦理遷入遷出呢?
: 自己想了很久,越想越困惑QQ
: 與板友討論後稍微修改了上述問題
: 目前還是不知道這個問題該怎麼解決QQ
: 先感謝各位先進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