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戶籍法(共同事業戶vs共同生活戶)

作者: n123456n (米修)   2015-11-29 02:06:13
舉個例子你應該就明白了
例如博愛之家住了眾多老人
而此類型就是共同事業戶
院長就是管理人,也就是"代表人"
掛名戶長而已
實際上院長自己有家庭或自己另有戶籍
所以施行細則才會說要註明戶籍地址
因為戶籍只能有一個
想當然這就跟母法的同一人不得有兩個戶籍沒有相扞格^^
但假如院長想把戶籍登記在共同事業戶也未嚐不可,就是從
原有戶籍遷出後再遷入共同事業戶(博愛之家),將戶籍登記在博愛之家
即可
※ 引述《fancyairy (Fancy*)》之銘言:
: 各位板大好
: 其實我不確定這是不是一個問題><
: 剛剛在讀戶籍法與其施行細則時
: 發現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寫:
: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 但是戶籍法第三條第三項卻寫:
: 「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 請問這樣施行細則不牴觸母法嗎><?
: 一個人可以同時有一個共同事業戶與一個共同生活戶嗎?
: 這樣辦理戶籍登記的時候應該要以哪一戶為主呢?
: ex: 辦理遷徙登記的時候,應該就哪一戶而言辦理遷入遷出呢?
: 自己想了很久,越想越困惑QQ
: 與板友討論後稍微修改了上述問題
: 目前還是不知道這個問題該怎麼解決QQ
: 先感謝各位先進解惑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11-29 02:18:00
這是戶籍法細則98年修法增訂戶籍地址時說明意旨內容但是,應該學日本現行法,把很多事業戶這種住、戶分離用住民票制度或於原戶登記欄下解決就好,沒事立這種源自於古老德國法學徒與師父同一戶的事業戶概念要幹嘛你們戶政人員就這樣因循苟且前例不思改革矛盾嗎簡言之,明明是在生活戶概念外沒事設了事業戶概念實務見解卻叫人理解以實然逼應然,說事業戶戶長通常另有生活戶這是哪招…實務還在那邊自慰有兩種戶後以一戶籍地址守住一戶底限…那堅守一戶制的日本現行法跟德國法是他x的白七?就你中華民國戶政主管機關硬拗功力超強大?
作者: fancyairy (Fancy*)   2015-11-29 11:28:00
s大字字針砭ˊˋ但若只是個小小戶政員怕也心有餘而力不足ˊ____ˋ
作者: n123456n (米修)   2015-11-29 12:31:00
那個s大是不是誤會了,我不是戶政人員,我只是純粹回答問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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