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ooww (碩)
2015-11-30 21:42:52小弟弱弱的一問
因為公務員懲戒法104.05.20大修法了
而其中第2條
舊法規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修法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小弟的弱問點來了
請問此法施行了嗎?
如果還沒施行的話
新修法的答案可不可以選?
例如:
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原諒我問低能題..不要鞭太大力